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3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60887號函轉教育部109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5729E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4項:「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明定跨校、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其學校教師代表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另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遴聘方式及相關事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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