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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30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60729號函轉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3385E號函辦理。
二、檢附「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修正條文1份,另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