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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7月1日府授人任字第1090127428號函轉內政部109年6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99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宣誓條例第2條第6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業奉總統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
三、檢附宣誓條例第2條修正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