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3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60887號函轉教育部109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5729E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4項:「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 明定跨校、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其學校教師代表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另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遴聘方式及相關事項等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條文第三條)
-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 增訂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為召集之期限,及校長不召集時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 增訂教評會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增訂學校教師執行教評會委員職務時,所遺課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各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