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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0-07-09 | 人氣:393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73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60887號函轉教育部1096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5729E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1086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4項:「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2. 明定跨校、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其學校教師代表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另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遴聘方式及相關事項等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條文第三條)
  3.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4. 增訂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為召集之期限,及校長不召集時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5. 增訂教評會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6. 增訂學校教師執行教評會委員職務時,所遺課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各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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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628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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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0628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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