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3日府授人給字第1090123834號函轉銓敘部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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