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總統府秘書長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60號及第11200115310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以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61及11200115311號等2令修正公布,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分別自公布日施行(分別自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依修正後條文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茲以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36條,業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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