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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4-01-24 | 人氣:86

農曆春節將屆,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請長官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遇有饋贈財物、飲宴應酬,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本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第5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四、公務員遇有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點:公務員遇有第8點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情形,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備註:「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採最廣義定義之公務員,教師縱未兼行政職仍屬之。

 

五、有關前開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請至教育局官網/科室業務/政風室/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三股)專區項下載(https://www.doe.gov.taipei/News.aspx?n ... &sms=69B4E6B26379EE4E)。倘有廉政倫理規範諮詢需要,請洽教育局政風人員(1999府內分機1290)。

 

六、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加運用本府「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法令相關課程。

七、法務部廉政署宣導短片連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短片(關說篇、不當場所篇、應酬篇、送禮篇)國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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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贈財物簡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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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飲宴應酬簡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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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廉政倫理規範簡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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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空白表) (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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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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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北市政府廉政倫理規範(1011206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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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領據 (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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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13年春節宣導海報-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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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13年春節宣導海報-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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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13年春節宣導海報-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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