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鋁鍋及不鏽鋼食品容器標示等注意事項
說明:
一、食藥署103年11月26日函略以:
食品容器均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材質試驗之鉛應在10%以下、銻應在5%以下。
標示部分,除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者,一般商品均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惟案內所詢鋁鍋及不鏽鋼食品容器,並非衛生福利部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之品項,其標示應符合經濟部之商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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