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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生組長 - 行政公告 | 2015-01-28 | 人氣:712

 轉知鋁鍋及不鏽鋼食品容器標示等注意事項


說明:
一、食藥署103年11月26日函略以:
食品容器均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材質試驗之鉛應在10%以下、銻應在5%以下。
標示部分,除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者,一般商品均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惟案內所詢鋁鍋及不鏽鋼食品容器,並非衛生福利部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之品項,其標示應符合經濟部之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
該署針對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材質標示,業公告「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如附件),該指引係行政指導文件,可供參考使用。
二、經濟部中辦103年12月18日書函,市售鋁鍋及不鏽鋼食品容器之商品標示,應依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9條之規定,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標示下列事項:
商品名稱。
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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