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8年7月22日北市社障字第1083114944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於108年7月10日前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 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三、市府社會局已於事前盡可能通知身心障礙者依限換領身心 障礙證明,惟迄今尚有約500餘人尚未換證完成,為確保身 心障礙者權益,市府社會局暫不註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相關福利及權益,請本市持身心障礙手冊之且未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及家長,儘速前往請其戶籍所在地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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