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局前於112年9月7日函知貴校有關校園內使用音樂應先取 得授權,經本局洽智財局針對校園內各場所合法並合理使 用他人音樂情境場合及適法性,說明如述: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 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授課老師,可以在授課目的 之必要範圍內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不須另外取得 授權。詳請參考智財局網站說明(網址: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路徑:首 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8.教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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