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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資訊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3-10-25 | 人氣:135

二、本局前於112年9月7日函知貴校有關校園內使用音樂應先取 得授權,經本局洽智財局針對校園內各場所合法並合理使 用他人音樂情境場合及適法性,說明如述: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 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授課老師,可以在授課目的 之必要範圍內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不須另外取得 授權。詳請參考智財局網站說明(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路徑:首 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8.教師授 課著作權錦囊)。

(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 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 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舉辦年度 大型特定活動(如: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等),並非 經常性辦理,只要符合「以非營利為目的」、「未直接 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 件,即為合理使用,不須另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智財 局網站說明(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合理使用)。

(三)另視聽著作(影片)於公開上映時,因影片中音樂著作 尚不得主張公開演出權,故學校教師如於課間或校內各 場所播放影片供學生觀賞時,僅須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 映之授權,尚不須另外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 出之授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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