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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特教組長 - 行政公告 | 2016-03-18 | 人氣:541

三、        學生申請延長休業年限或重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因故請假達一學期或扣除寒暑假連續達二十週以上。

(二)    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致不適合升讀高一年級或升學下一教育階段學習。

四、        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    作業程序

1.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     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評估。

3.     學校於四月三十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二)    應備資料

1.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表一份。

2.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正本由學校驗畢後發還,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

3.     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5.     學生出缺勤紀錄。

6.     一年內教學輔導紀錄。

7.     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8.     其他相關資料。

五、        本局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邀請鑑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審核。

六、        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申請一次期限為一年。

七、        經核准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之學生,學校應善盡輔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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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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