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學生申請延長休業年限或重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因故請假達一學期或扣除寒暑假連續達二十週以上。
(二) 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致不適合升讀高一年級或升學下一教育階段學習。
四、 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 作業程序
1.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 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評估。
3. 學校於四月三十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二) 應備資料
1.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表一份。
2.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正本由學校驗畢後發還,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
3. 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5. 學生出缺勤紀錄。
6. 一年內教學輔導紀錄。
7. 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8. 其他相關資料。
五、 本局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邀請鑑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審核。
六、 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申請一次期限為一年。
七、 經核准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之學生,學校應善盡輔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