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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5點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4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05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