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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5-10-16 | 人氣:521
依市府來函規定,鑑於邇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案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大多以不知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為抗辯,顯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事,為避免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不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而遭停職及懲戒,爰加強宣導上開內容並應提醒同仁注意之責。另為避免同仁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而違反禁止經營商業等規定,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如附),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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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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