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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生組長 - 行政公告 | 2015-06-23 | 人氣:634

 一、依據本局104年4月16日北市教體字第10411628800號函續辦。


二、電子煙所含成分危害人體,目前尚未有核准之電子煙產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另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惟近日發現有學生因好奇攜帶電子煙至學校。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子煙之新聞稿及圖檔,請各校加強電子煙危害之衛生教育及菸害防制與戒菸教育,以共同維護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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