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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 - 活動快報 | 2022-03-10 | 人氣:241

候選對象: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國民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須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應於111年4月1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檢核表各1份。
2. 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分證之正、反面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5. 切結書1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 中央勞工、文化、教育、體育等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7.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8.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推薦時並應檢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1份,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9. 倘報名資料缺漏上開文件,經由主辦單位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推薦單位,並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補件(電子檔請電子郵件至 sfaa0455@sfaa.gov.tw;紙本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其餘詳細內容請見附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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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227903_1113032743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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