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以勞動保3字第1090140472A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強化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落實性別平權,並因應保險人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 「頭、臉、頸部」失能種類,考量社會環境變遷,為落實性別平權,並加強保障遭遇該失能狀況之被保險人經濟生活,爰不分性別,失能等級訂為第八等級。
- 「心臟」失能項目第7-10項「心臟移植者」,考量醫學技術進步,符合心臟移植者得採心室輔助器植入,爰修正為「心臟移植或心室輔助器植入者」。
- 「肺臟」失能種類,為提升檢測正確性,將「DLCO:氣體交換,肺瀰散功能」數值修正為「DLCO/VA(受VA肺泡容量矯正)」,並配合推動安寧醫療立場,爰刪除失能審核須永久氣切之限制。
- 「精神」、「咀嚼、吞嚥及言語」、「上肢」、「下肢」等失能種類,為使語意明確,爰就其失能審核酌作文字修正。
- 本標準附表涉「醜形、殘、廢」等用字,考量其涉貶意,爰修正為「缺損」等中性用語。
三、檢附勞動部令、「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