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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0-04-15 | 人氣:553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除95731日以前,曾任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等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為教育部外,其餘均為僑委會。

二、檢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及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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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407教育部釋示有關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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