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9日府授人給字第1090113878號函轉內政部營建署109年3月30日營署財字第1091065584號函辦理。
二、旨揭住宅貸款員工自付利率,90年度(含)以前及91至94年度(含)以前係按中華郵政2年定儲利率加年息0.042%計算機動調整;95年度按中華郵政2年定儲利率計息。
三、中華郵政2年定儲利率年息自109年3月25日起由1.095%調整為0.845%,旨揭住宅貸款員工自付利率隨同調整,90年度 (含)以前及91至94年度(含)以前由1.137%調整為 0.887%,95年度由1.095%調整為0.845%。
四、檢附本府公教住宅貸款員工自付利率調整一覽表、市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