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5-01-07 | 人氣:74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3年12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3005802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簡章各1份。
二、旨揭美展活動相關訊息簡述如下:
(一)參加對象:
1、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所屬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2、全國各公立學校聘期一年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
(二)作品題材:主題不限,作品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三)展出內容: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6類。
(四)獎勵方式:
1、團體獎:原則上取8名,各頒獎盃乙座。
2、個人獎:各類作品原則上各取前3名,並視作品數量及水準選出優選及佳作若干名。作品評選為第1、2、3名者,各頒獎盃乙座及發給獎金,第1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第2名獎金4萬元(獎金超過2萬元者,依所得稅法需扣繳10%稅金)、第3名獎金2萬元。作品評選為優選者,各頒優選獎牌1面及發給獎金6千元。作品評選為佳作者,各頒佳作獎牌1面,不發給獎金。
(五)作品保險:主辦單位評審期間,每件作品以1萬元(攝影類為5,000元)為送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經評審為得獎作品(佳作以上),每件作品以3萬元(攝影類為2萬元)做為得獎參展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六)報名截止日期:本府收件截止日為104年2月24日(逾期恕不受理),請有意願參展之同仁、眷屬及退休人員於上述日期前,務必依簡章所訂作品規格規定辦理送件,不符規定者不予收件,每人每類以選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並連同報名表格(詳如附表1、2、3)送交各機關學校彙整後,逕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七)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得獎者獲選成績無效,追回獎金及獎座(牌)等各項獎勵,如因此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參選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另有上開情事經查明屬實,如係本府現職人員將另案議處。
三、本次本府攝影類作品收件方式,單張作品項目請依簡章規定,先送長邊限定為30.48公分(約12吋),短邊不限,自行裱裝或護貝者不予收件,並請標明拍攝地點。俟本府通知獲選人事總處佳作以上得獎者,再送原作品規格為長邊限定為61公分(約24吋),短邊不限,請自行裱裝,並請標明拍攝地點。系列作品:彩色或黑白均可,畫面尺寸長邊加總、短邊加總各不得超過100公分,請自行裱裝,並請標明拍攝地點。另漫畫類作品,黑白、彩色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39公分×54公分)圖畫紙,單幅、四格、多格漫畫、電腦輸出形式均可;作品以漫畫創意為主要表達方式,請排除政治性議題之作品,並避免海報形式,且非必要文字不得展現,請自行裱裝。
四、本次美展簡章電子檔除登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dgpa.gov.tw/)外,亦登載於本府人事處首頁>服務園地>退休公教人員專區>活動消息,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鼓勵同仁、眷屬及退休人員踴躍創作參展。
 

  •  
    1) 104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doc
  •  
    2) 1031227人事總處函-104全國美展.pdf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