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須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第77條規定:「(第1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按:目前為新臺幣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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