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21日臺教社(四)字第1112404791號函 辦理。
二、本活動表揚對象包含: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 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 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請各機關(構)、幼兒園、學校、法人或依法立案的團 體, 踴躍推薦具下列事蹟的個人或團體: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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