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衛生福利部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南非籍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敬請協助轉知各所轄(屬)單位及場館人員知悉, 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8日衛授家字第1150108166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另查內政部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 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已說明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德國、澳 大利亞、哥倫比亞、愛爾蘭或以色列籍人士,可依相關法 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南非之我國人士同該國國民受其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同意依前 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南非籍人士可依相 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互惠國清單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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