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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9-04-19 | 人氣:594

主旨:有關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撫慰金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2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08623號函及108年3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25532號函辦理。
二、本局所屬公校某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其79年8月1日退休,前於105年8月28日亡故,配偶亦已亡故,在臺灣地區無民法第1138條其他各順位遺族,具大陸地區遺族,以下疑義據前開教育部函答復彙整如下,請依規定辦理:
(一)合法遺囑指定人:
1、問題:查該師合法遺囑係敘述遺產分配情形,並定有遺囑執行人,惟無註明撫慰金指定領受者,亦無註明撫慰金指定用途,因撫慰金性質屬公法上之給付,非亡故者之遺產,爰繼承該師之遺產者是否並非撫慰金之合法遺囑指定人?
.2、答復:案經教育部函復,無遺族之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後,其合法遺囑內需指定領受人,始得依前開規定領受撫慰金。
(二)撫慰金時效:
1、問題:該師於105年8月28日亡故,於107年7月1日,時效尚未滿5年,其大陸地區遺族依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規定時效將合計為10年,惟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之1條規定大陸地區遺族撫慰金請求權時效為5
年,爰本案大陸地區遺族應適用前述10年抑或5年時效?
2、答復:依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規定辦理(該書函規定略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遺族請求權,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適用退撫條例;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三)遺族順位:
1、問題:該師大陸地區遺族之範圍與順序為兄弟姊妹,因分居三地,年事已高,辦理申領較具困難性,爰渠等有意放棄申請一次撫慰金,如皆同意放棄,遺族之範圍與順序是否遞移至次一順位(祖父母、外祖父母),抑或不遞移次一順位,撫慰金歸屬國庫?
2、答復:

(1)107年6月30日前亡故之退休教職員,其撫慰金(按:現為遺屬一次金)之申請程序,應依序按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辦理。其
遺族合於請領撫慰金之範圍,除配偶外,其餘遺族之撫慰金請領權利,仍須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順位行之,若有前順位領受權人,則次順位領受權人自始即不得領受撫慰金,並無前順位領受權人放棄領受權而由次順位領受權人領受之規定。
(2)又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後,須以其在臺灣地區法定遺族範圍及順序均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時,始得由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申請一次撫慰金;然大陸地區遺族仍應按前開民法第1138條所定順位,請領一次撫慰金。如大陸地區之第三順位遺族(兄弟姊妹)均放棄領受撫慰金權利時,因祖父母係屬第四順位,自始不具撫慰金請領權,故仍不得申請撫慰金。
(四)喪葬費:
1、問題:如該師合法遺囑已註明喪葬費由其遺產支付,是否毋須另由其原服務學校申請撫慰金作其喪葬費之用?
2、答復:請參考教育部108年2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08623號函及同年3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37623號書函辦理。
三、檢附前開教育部108年2月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9日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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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0201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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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0321教育部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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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0329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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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復意見一覽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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