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
法。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義務教育。
三、申請資格:就讀本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四、 申請時間
(一)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隨時提出申請。
(二)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11月15日、5月15日前提出申請。
五、申請手續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手冊、三個月內醫療證明、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填妥申請表(如附表)向學籍所在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二)各校受理家長申請後,將申請資料彙送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六、評估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在家教育之學生,由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安排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二)每次申請收件後,由教育局委請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委員審議在家教育及代金。
(三)審議結果(1.同意在家教育 2.核予代金),由教育局函送學生設籍學校,並請設籍學校轉知家長審查結果。
(四)於鑑輔會審查會議後提出申請者,由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安排評估小組評估後報局,視需要提供巡迴輔導服務。代金俟鑑輔會審查通過後溯及申請日核發。
七、申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需至設籍學校報到並完成辦理註冊手續。
八、在家教育代金之核發
(一)核發資格:本市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經本市鑑輔會審查通過核發代金之在家教育學生。
(二)核發金額
1、自提出申請日之當月起核發每月參仟伍佰元整(不含暑假7、8月份)。
2、長期安置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呼吸照護醫療單位者:每月最高核發陸仟元(接受社會局教養補助者如每月所獲補助與規定之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補助,如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九、在家教育服務之異動
(一)核定在家教育期間之學生因轉學或其他異動原因,由設籍學校提出異動通知。
(二)中途終止在家教育資格者,自資格終止之次月起不核發代金,已領取者,依規定辦理退回款項。
十、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應輔導家長運用教育代金,以提供在家教育學生適
切的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