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獎勵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貳、獎勵名稱「金鑽獎」之緣由:
以鑽石之堅硬代表「志願服務」持續性無悔之付出。
以鑽石之無瑕代表「志願服務」大我無私之可貴。
以鑽石之光亮代表「志願服務」人性光明面與淨化人心之力量。
以鑽石之一體且具有璀燦多面分割代表「志願服務」之全方位、多樣性與整合性。
參、獎勵對象:
一、 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及經其合法備案之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
二、 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及經其合法備案之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團隊,且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
肆、各獎勵項目候選條件:
一、 「優良志工金鑽獎」:
(一) 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滿3年,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年資及時數計算至106年6月30日,在本市不同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與服務時數可以併計,惟志工在推薦單位之服務時數應至少在150小時以上)。
(二) 近3年內(103年6月30日至106年6月30日間)未有刑事犯罪經判決確定。
(三) 主動積極以創新服務方法,對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四) 本獎項3年內不得重複受獎(即103、104、105年未得優良志工金鑽獎),曾獲獎已滿3年再推薦者,獲獎年度前之事蹟不得再次提報。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六)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僅能擇一推薦。
二、 「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
(一)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團隊,成立滿3年,人數在15人以上,投保志工意外保險率達100%,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80%者。
(二) 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本獎項5年內不得重複受獎(即101、102、103、104、105年未得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曾獲獎已滿5年再推薦者,獲獎年度前之事蹟不得再次提報。
三、 「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
(一) 2人以上志工具有血親、姻親或同居共財親屬關係,且均為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
(二) 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皆滿3年,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年資及時數計算至106年6月30日,在本市不同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與服務時數可以併計,惟志工在推薦單位之服務時數應至少在150小時以上)。
(三) 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者。
(四) 本獎項3年內不得重複受獎(即103、104、105年未得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曾獲獎已滿3年再推薦者,獲獎年度前之事蹟不得再次提報。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六)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優良志工金鑽獎」僅能擇一推薦。
伍、評選方式:
一、初審推薦:
(一)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含本府各運用單位及民間單位)推薦所屬績優志工、志工團隊及志工家庭,應於7月5日前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其中「優良志工金鑽獎」獎項,運用單位志工人數50人以下得推薦1人,51至100人得推薦2人,101人以上得推薦3人,每一運用單位推薦人數至多以3人為限。
(二)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自行辦理初審後擇優推薦績優志工,推薦名額依所轄志工人數比例分配:
1. 「優良志工金鑽獎」:社會局(含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教育局(教育服務類)及衛生局(衛生保健類)每類至多得推薦 15人;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志工人數100人以下得推薦1人,100至200人得推薦2人,依此類推,至多得推薦10人。
2. 「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多得推薦10隊。
3. 「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多得推薦3個家庭。
(三)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檢附相關文件於8月15日前送交社會局辦理決審,未能進入社會局決審之志工,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通知與退件。
二、 決審:
(一) 由社會局遴聘專精志願服務之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或歷屆金鑽獎得主代表等10人組成「金鑽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將組成「優良志工審查小組」、「優良志工家庭暨團隊審查小組」,每小組各5位委員分組進行審查,並就評審指標項目給予評分。
(二) 計算出總分後,召開決審會議選出前30-35名候選者為本屆「優良志工金鑽獎」得主,前10-15名候選團隊為本屆「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得主,以及前5名候選家庭為本屆「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得主。
陸、評審指標及配分:
一、 「優良志工金鑽獎」:
(一) 服務績效(30%)
(二) 服務倫理(25%)
(三) 服務知能(25%)
(四) 特殊貢獻(20%)
二、 「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
(一) 投保志工意外保險比例及隊員領有紀錄冊比例(15%)
(二) 組織功能(15%)
(三) 服務績效(30%)
(四) 教育訓練(15%)
(五) 服務倫理與文化(15%)
(六) 特殊貢獻(10%)
三、 「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
(一) 服務績效(30%)
(二) 服務倫理(25%)
(三) 服務知能(25%)
(四) 具體事蹟與特殊貢獻(20%)
柒、應備文件:
一、 「優良志工金鑽獎」:以3年內(103年6月30日至106年6月30日)資料為主。請以A4紙張、雙面影印、備齊以下資料並依順序排列後於左側裝訂,請勿使用資料簿(套),總頁數不超過16頁。
(一) 推薦表(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
1. 包括志工1吋半身照片(黏貼照片或彩色列印照片檔皆可)。
2. 為統一查核參選者3年內未有刑事犯罪經判決確定紀錄,請參選者於推薦表上勾選「同意授權社會局查核」並簽名或蓋章。
3. 文字請以標楷體、12字型、固定行高、20pt橫書電腦繕打。
4. 推薦單位、初審單位請於推薦表上核章。
(二) 清楚之服務照片2張(請依格式黏貼或直接彩色列印圖檔)。
(三) 志工推薦單位所核發之該名志工有效「志願服務證」影本。
(四)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應含封面、訓練與服務時數內頁)。
(五) 其他志工績優事蹟佐證資料,應與志願服務有關。
二、 「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以5年內(101年6月30日至106年6月30日)資料為主。請以A4紙張、雙面影印、備齊以下資料並依順序排列後於左側裝訂,請勿使用資料簿(套),總頁數請勿超過40頁(20張A4紙雙面列印)。
(一) 推薦表(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文字請以標楷體、12字型、固定行高、20pt橫書電腦繕打,推薦單位、初審單位請於推薦表上核章。
(二) 團隊推薦證明。
(三) 書面報告(一式3份,請務必依評審指標順序及項目撰寫,使用A4紙張,以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行高24pt橫書繕打)。
(四) 清楚之團隊照片或服務照片2張(請依格式黏貼或直接彩色列印圖檔)。
(五) 團隊幹部及團員名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