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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年5月10日北市人考字第1123003741號函轉銓敘部112年5月2日部管三字第1125566358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
三、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