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辦理「教學增能課程班」(舊學員增能)
1.培訓對象:
(1)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研習證書者。
(2)持有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證書,並經審查通過者。
(3)持有民間團體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人才培訓」證書(課程內容需含本署教學支援人員三十六小時課程),並經審查通過者之新住民。
2.課程時數:
含新住民語文教材教法四小時、班級經營二小時、新住民語文教學演示二小時。
3.研習證書:
完成教學增能課程,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發給「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
(二)辦理「教學支援人員班」(新學員)
1.培訓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成年人士:
(1)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2)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籍學生。
(3)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東南亞語系學生。
2.課程時數:
培訓課程三十六小時,課程內容如附件一。
3.研習證書:
完成三十六小時培訓課程,並經教學演示評定合格者,發給「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