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家庭教育計畫。
(二) 教育部推動全國慈孝家庭月-家庭有愛、孝道永傳之教育論述(附件1)。
二、目的:
(一)藉由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表現慈愛、重視行孝的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父母慈、子女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四、實施對象:
全國各級學校,分為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4組,且於5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教育部「慈孝家庭楷模」表揚者。
組別 |
對象 |
國小組 |
全國公、私立國小及國小補校學生之家庭 |
國中組 |
全國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之家庭 |
高中職組 |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之家庭 |
大專校院組 |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之家庭(請附當學期有效學生證影本)。 |
五、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父母慈、子女
孝」之精神,其慈孝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與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過生日時以父母為主角的具體孝親行動表現;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父母慈、子女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六、推薦單位:
全國各級學校。
七、選拔方式:分推薦、初審及決審3階段辦理
(一)推薦:
1.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被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2)他人推薦:可由第3人(如學校教師等)協助推薦之家庭成員,撰寫平日互動中發覺「父母慈、子女孝」之感人事蹟推薦書表等資料。
2.推薦程序:
(1)高中職以下學校:無論採以上任一方式,均需經由當事人就讀學校之「 慈孝家庭楷模選拔會」審查後,由學校推薦,於3月中旬具函送至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附件2)參加初審。
(2)大專校院組:由學校推薦,推薦書請學務處蓋印,逕送教育部。
(二)初審:
1.審查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審提名名額:按各直轄市、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學生數依比率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決選送件數基準表如下:
|
各分組推薦名額(可不足額錄取) |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職學生組 |
大專校院組 |
|
臺北市 |
3 |
3 |
3 |
由學校推薦,名額不限。 |
高雄市 |
5 |
4 |
3 |
|
新北市 |
5 |
3 |
3 |
|
宜蘭縣 |
2 |
1 |
1 |
|
桃園市 |
4 |
3 |
1 |
|
新竹縣 |
2 |
1 |
1 |
|
苗栗縣 |
2 |
1 |
1 |
|
臺中市 |
5 |
3 |
2 |
|
彰化縣 |
3 |
1 |
1 |
|
南投縣 |
2 |
1 |
1 |
|
雲林縣 |
2 |
1 |
1 |
|
嘉義縣 |
2 |
1 |
1 |
|
臺南市 |
4 |
3 |
2 |
|
屏東縣 |
2 |
1 |
1 |
|
臺東縣 |
2 |
1 |
1 |
|
花蓮縣 |
2 |
1 |
1 |
|
澎湖縣 |
1 |
1 |
1 |
|
基隆市 |
1 |
1 |
1 |
|
新竹市 |
1 |
1 |
1 |
|
嘉義市 |
1 |
1 |
1 |
|
金門縣 |
1 |
1 |
1 |
|
連江縣 |
1 |
1 |
1 |
|
合計 |
53 |
35 |
30 |
|
3.初審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推薦後,應組成「慈孝家庭楷模選拔會」,依選拔標準所列辦理初審作業(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決選送件數基準表」規定數送件,(超逾規定件數者,概予退件,並再按規定件數重新送件,如若逾期則不予受理,並由該承辦單位自行負責)。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依限(以郵戳為憑),備妥送件彙整表(附件3)、推薦書(附件4)、家庭互動照片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等紙本資料,函送教育部,信封上請註明「全國慈孝家庭楷模推薦」,以辦理決選。另請將列冊(附件3),連同推薦書(附件4)及家庭互動照片表電子檔,先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教育部。
(4)初審單位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所送之被推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退還。
(三)決審:
1.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會,並得邀請各初審單位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