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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考試院108年4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及行 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辦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11月21日公 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 致旨揭規定均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 試院爰會同行政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 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