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聘任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
1. 代理註冊組長:1名(代理期間: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
2. 並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有效期限至106學年度止,本學年內如再有出缺得依備取名次依序遞補。代理期滿或代理原因消失或未能勝任職務時,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得隨時解除聘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
三、甄選資格:
(一) 第一次招考:
1.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65歲(民國41年7月31日以後出生),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並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
2.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須有證照之翻譯社翻譯之譯本,且務必加蓋翻譯社社章及註明証照字號),始得報名。
(二) 第二次招考: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65歲(民國41年7月31日以後出生),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並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之證明文件。
2.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須有證照之翻譯社翻譯之譯本,且務必加蓋翻譯社社章及註明証照字號),始得報名。
(三)第三次招考
1.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65歲(民國41年7月31日以後出生),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之證明文件。
2.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須有證照之翻譯社翻譯之譯本,且務必加蓋翻譯社社章及註明証照字號),始得報名。
四、缺額類別:
類科 |
備註 |
註冊組長 |
懸缺代理教師1名 |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予察覺而於報名錄取聘用後察覺,仍得以註銷資格。
五、報名時間:
(一) 第1次招考 106年7月17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中午12時,逾時概不受理。
(二)第2次招考【因1招無人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辦理第2次招考】-106年7月19 日(星期三 )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概不受理。
(三)第3次招考【因2招無人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辦理第3次招考】-106年7月24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概不受理。
六、報名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民小學人事室(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68號,電話:29314360-12)。
七、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填繳報名表並貼妥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
(二)繳驗證件: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教學與實務經歷等證件之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另需以書面通知甄選結果者,請繳回郵信封1個。
(三)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八、甄選日期:
(一)第1次招考 106年7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
(二) 第2次招考【因1招無人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辦理第2次招考】-106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
(三) 第3次招考【因2招無人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辦理第3次招考】-106年7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
*錄取公告時間:
第1次招考106年7月18日(二)下午6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第2次招考106年7月20日(四)下午6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第3次招考106年7月25日(二)下午6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九、甄選錄取方式及考試內容:
(一)初審:報名時進行資格審核,審查合格者才可參加甄試。
(二)甄試:依各類科報名人員分別辦理口試及教學演示兩階段試程。
1、口試50%:每人8至10分鐘,以教育理念、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及班級經營等項評比。
2、教學演示50%:
類科 |
試教內容 |
時間 |
代理註冊組長 |
二年級生活(翰林版第3冊任選一單元) |
12~15分鐘 |
*報到時間:
(1)第1次招考106年7月 18日(星期二)上午8時50分前於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
到者,以放棄甄試論)。
(2)第2次招考【因1招無人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辦理第2次招考】-106年7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8時50分前於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到者,以放棄甄試論)。
(3) 第3次招考【因2招無人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辦理第3次招考】-106年7月25日(星期二)上午上午8時50分前於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到者,以放棄甄
試論)。
十、錄取方式:1.依總成績高低,分科依序錄取;備取若干名列冊候用。
2.未達錄取標準(80分)時,採不足額錄取。
3.106學年度如本校教師臨時出缺或請長假或留職停薪等原因,得由教評會議決由備取人員遞補聘用。
九、簽約應聘:
第1次招考106年7月 19 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
第2次招考106年7月 21 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
第3次招考106年7月 26 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
請至本校人事室報到完成簽約應聘手續(請攜帶私章) ,逾期則通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代理教師於代至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期滿為止,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得以任
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
十一、本校甄選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二、附則:
(一)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經甄選錄取並簽約後,不得再到他校應聘。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於簽約後7日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 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更動,悉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及本校網站,本校不另行通知。
(五)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
理並隨時補充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佈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及本校網站。
十三、試教甄選時請提供5份教案,本校僅提供單槍投影機及電腦,若需用到其他教學器材請自備。
十四、申請複查成績,第1次招考應於106年7月19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第2次招考應於106年7月21日(星期五)中午時12時前;第3次招考應於106年7月2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另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2-29314360-1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