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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7-04-27 | 人氣:490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106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修正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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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0126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0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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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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