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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務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7-01-03 | 人氣:519
一、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三、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兩階段辦理:
(一)初評:由高級中等學校校長2名、國中、國小、幼兒園校(園)長各1名與本署各組室代表各1名,共13名擔任初評委員。
(二)複評:由專家、學者5人至7人擔任複評委員。
四、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如附
        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繳交書面資料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各機關推薦之教育行政人員,提單位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
(二) 本署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特殊教育學校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 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
        (四)本署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學校
              團體(以學校為單位)由本署推薦後送承辦單位;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園)長(含完
             全中學及國中、國小、幼兒園)及學校團體(以學校為單
             位)由該主關機關推薦後送承辦單位。
七、收件日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送承辦單位(以郵
        戳為憑,截止日為放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凡逾期或未
         依推薦程序辦理者,均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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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計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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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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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推荐表(團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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