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附表四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附表一及附表四;「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附表一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附表各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提經本局104年12月17日第104-46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查104年2月26日修正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略以,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以公、民營汽車二段票為補助上限。是以,現行已無教師符合「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三段票者」之情事,茲住家與現服務學校距離之遠近,影響教師上班交通便利性,爰保留該項目核分標準之精神,修正積分計算態樣為「步行或3未領交通費者」、「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一段票者」、「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二段票者」,並依原訂之核分標準予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