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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5-08-05 | 人氣:618
一、依兵役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適用對象為現任國民學 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初次申請應繳證件:
(一)聘書。(二)教師登記合格證。(三)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證明(服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 。(四)畢業證書影本(師院校畢業者之審查要件)
三、延長時效應繳證件:聘書。
四、受理日期: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緩召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年齡依徵兵規則,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年齡依年次計算,不算至月日)。
七、原核准有案有效期限屆至104年止者,依公告期限續辦105年度延長時效申請,逾期不受理補辦。
八、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徒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辦理。
九、原准緩召人員尉官及士官54年次除役、校官及士官長46年次除役、士兵68年次除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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