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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15-01-07 | 人氣:732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勞動部函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相關疑義之解釋令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1033921436號書函辦理。
二、本府103年12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0314938900號函諒達。
三、前開銓敘部函略以,茲以案內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令規定,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性平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配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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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 5條第5項規定修正.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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