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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勞動局111年4月20日北市勞就字第1110113794號函轉勞動部111年4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286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因應「跟蹤騷擾防制法」定於111年6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民眾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