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28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2548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並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銓敘部訂有下列相關規定, 以資遵循: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同法第19條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所稱動用公物,例如以公務手機發送與市政議題無關訊息)。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同法第14條第1項:「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三、為強化行政中立觀念,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製作有行政中立相關實務案例宣導手冊、 宣導海報、宣導動畫短片、宣導文稿內容、告示說明及電子書(https://www.csptc.gov.tw/cl.aspx?n=301),敬請點擊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