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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訓育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1-10-20 | 人氣:327

學⽣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應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項:
(⼀)當事⼈姓名、⾝分證明⽂件號碼、電話、住居所;當事⼈為法⼈、團體或學校者,應記載名稱、負責⼈姓名、立案⽇期及字號(無立案者免記)、營隊活動主辦⼈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繫⽅式;

未成年者,應記載法定代理⼈姓名、⾝分證明⽂件號碼、電話、住居所。
(⼆)營隊活動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及交通⽅式。 
(三)活動費⽤⾦額、給付⽅式、活動費⽤包括之項⽬(如交通運輸費、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保險費及報酬)、不包括之項⽬(如私⼈交通費、洗衣、個⼈傷病醫療費、個⼈另⾏投保之保險費);

除約定項⽬外,業者不得以其他⽅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
(四)違約⾦之約定。 
(五)當事⼈之權利義務,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六)學⽣、業者雙⽅因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合意由學⽣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地⽅法院管轄。
(七)學⽣與業者間之⼝頭約定應納入書⾯契約,且不得約定排除學⽣解除契約及終⽌契約之權利。
(八)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受有損害時免責之約定。
(九)不得載明廣告僅供參考、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通知或其他非確定性之⽂字。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及營隊活動契約所載應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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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358135_1103095792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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