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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