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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26日府授人給字第109013563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8月24 日總處給字第109003987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旨揭地域加給表及相關解釋各1份。
二、人事總處為利各機關業務推動,彙整地域加給相關解釋,並同步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待遇加給及業務Q&A專區下,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該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