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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並自109年6月10日生效
人事室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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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2020-06-15 | 人氣:568
依據臺北市政府
109
年
6
月
10
日府授政二字第
1093004350
號函辦理。
按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相關人事法規或契約規範為斷,而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爰本次修正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
,不論是否構成貪瀆不法犯罪,只須涉有公務上行政違失,即應檢討並追究行政責任。
本要點共十點,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縱公務員應受懲處之行為係受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者,仍得檢討其責任,修正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六點。
定義本要點名詞,增訂第二點。
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及端正政風行動方案停止適用,修正第三點。
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分為「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雙軌併行制,則倘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情形,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辦理,增訂第八點
。
為免政風單位追究所屬機關首長涉嫌貪瀆不法案件之行政責任有所顧忌,及考量部分機關未涉政風單位,增訂第十點。
1) 1090610修正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修正條文.pdf
2) 1090610修正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修正對照表.pdf
3) 1090610修正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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