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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10日北市教人字第1083118896號函轉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346E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前經總統108年4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61號令公布廢止,其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劉筱珊(電話: 02-773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