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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7日府授人給字第10801393482號函轉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7月30日部退三字第108465928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函以,有關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所簽約辦理退撫給與專戶之金融機構,就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7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及所簽定之書面約定,辦理冒領或溢領款項之收回執行作業。